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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指南针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购销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遵义指南针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的商品购销交易结算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贵州遵义指南针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商品购销交易规则》(试行)等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本市场有关规定对会员订货款、服务费、交收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市场的结算实行结算准备金和交易订货款制度等。

第四条 本市场对会员的交易账户、订货款及服务费等进行结算和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场内的一切结算活动,本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定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和其他与本市场相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部门


第六条 结算部门是指本市场内设置的结算部。结算部负责本市场商品购销交易的统一结算和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会员订货款进行结算,控制结算风险;

(二)对会员的交易结果进行结算,编制会员结算报表;

(三)审核、办理会员之间交易货款等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为本市场提供各种结算统计报表;

(五)会员交收结算单据的开具,办理交收结算业务;

(六)入库凭证等重要结算票证的管理;

(七)按规定管理风险准备金;

(八)处理会员交易中的帐款纠纷;

(九)监督结算银行与本市场的结算业务。

第八条 本市场所发生的商品购销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  本市场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帐册。

第十条 会员必须安排会员结算交收专职人员,会员结算交收专职人员负责与本市场之间办理结算业务。会员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 结算交收员是经会员法人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收业务的人员。只有会员的结算交收员才能办理结算和交收业务。结算交收员由会员指派。

第十二条 结算交收员的业务职责:

(一)获取本市场提供的结算数据,并及时核对;

(二)办理权利凭证的交存与提取手续;

(三)办理实物交收手续;

(四)办理其它结算、交收业务。

第十三条 结算交收员在本市场办理结算与交收业务时,必须出示《会员结算交收员证》,否则本市场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会员结算交收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

第十五条 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本市场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监管银行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是指本市场指定的、协助本市场办理电子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

(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三)拥有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四)本市场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本市场同意成为监管银行后,监管银行与本市场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八条  监管银行的权利:

(一)开设本市场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二)吸收本市场和会员的存款;

(三)了解会员在本市场的资信情况;

(四)根据与本市场签订的会员订货款监管协议,对本市场的会员订货款进行监管,封闭运行,保证会员订货款的安全。

(五)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的义务:

(一)根据本市场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

(二)保守本市场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三)在本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本市场化解风险;

(四)接受本市场对其电子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五)向本市场提供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六)根据本市场的要求,协助本市场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七)向本市场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八)根据本市场的要求,对本市场开设的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实行必要的监管,封闭运行。本市场除按交易规则从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相关的费用、进行交收时对资金进行划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或挪用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市场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在会员资金托管业务中,监管银行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会员资金与银行自有资产混同;

(二)将会员资金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

(三)侵占、挪用会员资金;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垄断市场;

(五)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商资金托管协议约定,为交易商资金设立托管账户,用于保管所托管的交易商资金。监管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对会员存入本市场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履约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的正常进行,会员须提前备足交易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会员需通过监管银行网银进行签约其在本市场开设的交易账号后,才能进行资金划拨。会员还可以通过监管银行网银进行变更或注销该签约关系。

第二十五条  划拨资金的方式:会员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市场指定监管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资金划拨。每一笔资金划拨在经过监管银行和本市场交易系统双向审核通过后,实现资金实时到账。

第二十六条  会员入金实行T+0模式,出金实行T+0模式,入金、出金等必须符合本市场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本市场可限制其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本市场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本市场或其它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本市场认为交易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本市场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八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本市场通过交易系统公布结算数据,会员应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每日及时主动地查询、核对结算数据。

第二十九条  遇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三十条 会员应保存、打印结算数据,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但对有关电子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  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市场。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如本市场发现数据有误,有权随时收回更正。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及时将划账结果反馈给本市场。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加强对交易商的管理,严格规范操作,特别要从严管理密码,以防密码被盗和泄密,由此造成的交易密码被盗和泄密,由交易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附则


第三十四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金清结算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市场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发布的与本细则相关的公告,为本细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公告与本细则有冲突之处,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三十六条 如会员与本市场就本细则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会员可向本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市场所有,由本市场负责解释、修改。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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