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购销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购转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贵州遵义指南针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商品购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本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本市场主要负责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和见证交易,商品的检测、评估、资金存管等由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
第三条 本市场风险管理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保证金制度、商品报价限价制度、订购量限制制度、交易商存货量限制制度、代为转让过期商品制度。
第四条 会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条 本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场可以要求会员报告情况,或约见会员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会员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会员持仓量异常;
(五)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六)本市场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场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提示: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会员涉嫌违规;
(三)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本市场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场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会员限制交易、终止会员资格、移交司法部门等决定:
(一)不按本市场要求报告情况和拒绝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严重违反本市场的管理制度、交易制度等的;
(三)诋毁本市场声誉,或恶意攻击本市场网站、交易软件等的;
(四)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市场调查的;
(五)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六)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七)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
(八)本市场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市场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休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本市场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情况的;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商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法院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本市场认为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十条 对技术性休市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本市场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休市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市场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及本市场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市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因异常情况本市场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保证金制度
第十二条 本市场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履约保证的资金。交易开始前,会员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额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 会员在发出委托指令的同时交易系统即自动锁定相对应数额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 本市场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0%,特殊商品以公告为准。
第四章 商品报价限价制度、订购量限制制度、
交易商存货量限制制度、代为转让过期商品制度
第十五条 本市场实行商品报价限价制度。除本市场特别规定的时段或交易商品外,本市场实行报价限价管理,每日只有一个商品价格。
第十六条 订购量限制制度是指本市场对交易商品实行单一交易商最大订购量和最小订购量限制。
第十七条 交易商存货量限制制度是指单一交易商某一商品的存货量不能超过本市场规定的数量。
第十八条 代为转让过期商品制度是指本市场对在电子合同规定的商品最长持有天数内未申请提货的商品,市场将在过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代为转让。
第十九条 本市场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有权调整以上限制并提前公告。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会员须充分理解交易风险,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的存在,本市场不能确保会员的交易不受损失,会员应自行承担交易的风险。会员对其在本市场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本市场可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签订新的电子合同;
(二)限期转让;
(三)按规定强行转让;
(四)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会员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本市场按《贵州遵义指南针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商品购销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发布的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公告,为本管理办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公告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之处,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市场所有,由本市场负责解释、修改。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