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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指南针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购销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遵义指南针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商品购销交易行为,维护本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参与本市场购销交易的会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市场购销交易的商品都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商品购销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市场商品购销交易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场的业务规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一节 交易商

第六条 交易商是指对参与本市场商品购销交易的参与者的统称。

第七条 交易商分类:

(一)自然人。在本市场进行商品购销交易的自然人,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未满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2) 对商品购销交易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商品购销交易市场交易经验;

3) 对本市场采用的商品购销交易和交易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 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商品购销交易活动;

5) 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在本市场进行商品购销交易的机构,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市场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交易的情形;

2) 对本市场采用的商品购销交易和交易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 了解商品购销交易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 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 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果使用本市场交易系统,必须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九 交易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市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市场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本市场的商业声誉。

第十 交易商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或机构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第二节 会员分类

第十一 本市场采取会员制模式经营,将会员分成供货会员、经销会员、批发会员、消费会员以及其他类型会员:

(一)供货会员:是指在本市场购销商品的发起人,为商品的最初持有者;

(二)经销会员:是指经供货会员指定,经交易市场认证,协助供货会员完成商品上市的合法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批发会员:是指为消费会员在本市场买卖商品提供交易通道、协助其完成交易、结算及交收的会员,同时参与商品批发和销售;

(四)消费会员:是指直接参与商品购销交易的交易商,归属于批发会员,由批发会员开发和维护;

(五)其他类型会员:是指具有资金监管、仓储物流、商品检验鉴定等功能的机构会员。

第十二 会员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市场。

第十三 供货会员与经销会员、消费会员与批发会员之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

第十四 针对批发会员的不专业行为,消费会员有权向本市场投诉。本市场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节 会员注册

第十五 申请本市场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机构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意愿决定申请会员的种类;

(二)填写并提交本市场统一制定的《会员申请表》;

(三)申请被批准后与本市场签订《入市协议》、《风险提示书》;

(四)按照本市场规定缴纳会费;

(五)取得会员资格,领取本市场制发的《会员资格证》、会员代码及初始密码。

第十六 本市场会员实行实名制。

第十七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八 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市场书面或在线签署《入市协议》、《风险提示书》,即正式取得商品购销交易之会员资格。

第十九 申请人签订《入市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本市场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本市场代理交易商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商品的保管、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若交易商在参与本市场其他交易模式前已签订《入市协议》、《交易风险提示书》,在参与本市场购销交易前无需再次签订,可直接参与购销交易。参与购销交易的同时,本市场则视为其已了解并同意遵守本市场相关规则。

第四节 交易账户

第二十一 会员必须在本市场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并开通银商转账业务。

第二十二 本市场一个会员对应一个电子版交易账户,该交易账户为其对应持有实物商品的电子账簿。

第二十三 会员同意本市场按照会员的交易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商品的持有量等。

第二十四 本市场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

第二十五 会员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本市场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会员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五节 会员管理

第二十六 本市场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市场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 对于违反本市场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市场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许可权、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八 会员若对本市场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市场提请复议。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本市场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商品上市

第二十九条  商品购销交易平台上市的商品均为实物商品。

第三十条 上市商品采用商品代码制,商品代码由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由本市场编制并在《交易商品电子合同》中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场商品上市采取审批制。商品持有者须提出商品上市申请,经本市场审核通过后,方可通过本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商品上市。

第三十二条  商品上市的前提条件

(一)商品必须为本市场认定的供货会员所有;

(二)供货会员必须具有所上市商品的交付能力;

(三)所上市商品为向本市场申请并得到本市场认可的;

(四)供货会员须按本市场核准要求为上市商品提供履约担保;

(五)本市场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第三十三条  商品上市流程

(一)申请上市:供货会员完成商品设计、填写《交易商品上市申请表》、确定上市价格,并向本市场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交易商品上市申请表》;

2.如有经销会员参与商品上市过程,须提供供货会员与经销会员签订的经销协议;

3.履约担保的相关资料及文件;

4.本市场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商品入库:除本市场另行许可的商品外,其他商品须在申请上市前到指定的交收仓库办理入库保存,并向本市场提交存货凭证等有效票据,本市场与交收仓库签订《货物监管协议》。商品入库数量由供货会员、负责存管的交收仓库、本市场共同清点。在商品购销交易结束前,供货会员保证其入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与《交易商品电子合同》中的描述一致。特殊上市商品的入库规定在《交易商品电子合同》中另行约定。

(三)本市场审核通过后,与供货会员、经销会员签订双方或三方上市、经销协议。

(四)经销会员将经销部分的货款划入本市场“交易资金专用账户”。

(五)公告:本市场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交易商品电子合同》。

(六)经销会员组织路演(有必要时)。

(七)供货会员支付上市服务费,商品上市,开始交易。

(八)根据业务需要,本市场有权针对已上市交易商品,采取多种形式增加供货并提前公告。


第四章 购销交易

第三十四条 购销交易模式:

(一)每个交易日只有一个商品价格,交易参与各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购买或转让商品;

(二)T+N交易模式:购买方当日购买成交后的商品,最长持有天数为N日。在N日内不可转让,可在交易时间内申请提货;若N日内未申请提货的商品,则购买方持有的该批商品过期,交收仓库不再为购买方代管该批过期商品,市场将于过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代为转让该批过期商品;

(三)入金T+0,出金T+0

(四)全额货款交易,在交易时间内,商品持有者可随时申请提货。

第三十五条  购销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登录本市场交易平台,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交易商品持有者发出转让挂单,交易平台同时冻结对应的商品和交易相关费用,购买方发出购买挂单,交易平台同时冻结相应的货款和交易相关费用。

(三)交易平台将展示所有未成交的转让挂单或购买挂单,购买方或转让方可在未成交转让挂单列表或购买挂单列表里按照先到先得原则,选择想要购买或转让的挂单摘牌成交;购转双方也可直接委托,交易平台按先到先得原则促成成交,成交后视为购转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四)成交后,交易平台将扣除购买方全额货款、交易手续费,将对应的交易商品计入购买方交易账户。同时,从货款中扣除转让方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后,将剩余货款划给转让方。转让方交易商自动指示负责存管的指定交收仓库将商品交付给购买方,作为转让方的交付义务即告完成;购买方既可办理提货,也可以将商品寄存在指定交收仓库,在最长持有天数内择机提货。

(五)未成交部分,交易商可以撤销指令。指令撤销后,交易平台将自动解冻所对应的交易款项或交易商品。否则,未成交部分继续参与当日交易,当日交易结束后指令自动失效。

第三十六条  交易挂单的内容包括: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品代码、挂单方向、挂单价格、挂单数量等。

第三十七条  交易价格:每日商品交易价格由供货会员依据商品市场权威机构提供的参考价格进行申报,每个商品每日只有一个报价。除特别规定外,所有商品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

第三十八条  本市场按成交金额向购转双方分别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具体费用标准详见《交易商品电子合同》。本市场有权对交易服务费进行调整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各商品交易时间详见《交易商品电子合同》。本市场有权对交易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第四十条  交易商购买商品后,应承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交易商购买商品后不转让或不办理提货,在持有商品期间产生的商品托管费、仓储费及保险等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具体费用的收取标准见《交易商品电子合同》,本市场有权对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市场对于不活跃的商品,或有较大争议的商品,或当某一商品提货量超过上市总量的一定比例,或达到最后交收提货时限时,本市场有权将该商品退市并提前公告,具体以公告为准。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的货款及各项费用的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都通过资金监管机构进行在线划拨。交易商必须在本市场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户,并与在本市场开立的交易账户绑定。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在订购或交易之前必须在其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准备金,以确保各类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四十四条  购销结算:购销交易成功后,本市场收取经销会员和交易商的货款及相关费用,同时将交易的商品分别记入经销会员和交易商的交易账户。本市场在扣除购销交易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后,按协议约定向供货会员支付货款。

第四十五条  日常结算:本市场采取实时结算和每日结算相结合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实时记录购转双方资金和商品数量的变化;当日交易结束后,对交易各方的货款及商品数量进行统一结算。

第六章 交收与提货

第四十六条  交收业务是指拥有商品所有权的交易商办理提货或商品所有权过户的业务。

第四十七条  提货是指拥有商品所有权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凭提货凭证办理商品出库。

第四十八条  商品所有权过户是指由过户双方自行协商,通过本市场交易平台自助办理商品所有权变更的过程。

第四十九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平台申请提货,经平台审核通过后,交易平台根据提货申请情况冻结相应交易权限,提货方可以办理相关提货手续。

第五十条  商品出库之前,交易商可以自助办理商品所有权过户,过户成功后,交易平台增加受让方交易账户的商品数量,相应商品可以继续参与交易。本市场按照公布的标准收取过户费。过户双方可以线下结算货款,也可以书面委托本市场代为办理货款结算。

第五十一条  商品交收提货程序

(一)交收申请时间:交易商可在规定的交收时段,通过交易平台向本市场提出商品交收申请,本市场对交收申请进行审核。

(二)交易商交收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交易商可以在限定时间内选择自提或在线配送等方式提货。存储货物的仓库或托管单位按既定流程办理发货。

(三)在限定的提货或消费期限内,在商品实物离开指定交收仓库前,交易商若对商品的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及时与供货会员、交收仓库等责任方商议解决。商议未果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市场提出异议申请,并提请本市场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提货方在提出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提交到本市场,检验结果应作为提货方与供货会员最终结算依据,检验费应由责任方承担。逾期未提交检验结果,视同该交易商主动撤销异议。

第五十二条  商品实物离开交收仓库或存管单位后,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标准,该商品不得再进入商品购销交易平台交易。离开交收仓库后的商品质量、数量异议本市场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供货会员对其供应的商品质量负责到交易商完成商品实物提货为止。

第五十四条  除特别规定外,所有商品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如果交易商买入的商品在交收后,需要开具发票的(交收前不得要求开具发票),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开具发票可能会产生费用(含税费),所有费用由提货交易商自行承担并支付;

(二)交易商在交收时可向供货会员提出需要开具发票的申请;

(三)如遇到有关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则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五条  货物交付和验收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五十六条  交易商参与交收业务或撤销交收业务,本市场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服务费标准见《交易商品电子合同》,本市场有权调整相关费用标准并公告。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七条  本市场针对商品购销交易实行商品报价限价制度、订购量限制制度、交易商存货量限制制度、代为转让过期商品制度、风险警示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十八条 除本市场特别规定的时段或交易商品外,本市场依据商品属性,实行报价限价管理,每日只有一个商品价格,交易参与各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购买或转让商品。

第五十九条  订购量限制制度是指本市场对交易商品实行单一交易商最大订购量和最小订购量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交易商品电子合同》。

第六十条  交易商存货量限制制度是指单一交易商某一商品的存货量不能超过一定数量。具体限制详见《交易商品电子合同》。

第六十一条 代为转让过期商品制度是指本市场对在电子合同规定的商品最长持有天数内未申请提货的商品,市场将在过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代为转让。

第六十二条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六十三条  交易参与各方须充分理解交易风险,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的存在,本市场不能确保交易参与各方的交易不受损失,交易参与各方应自行承担交易的风险。交易参与各方对其通过交易平台的交易负有合同履行和法律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违约及异常情况处理

第六十四条  供货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一)上市成功后单方面要求取消本上市的;

(二)未在本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指定交收仓库或存管单位的;

(三)供货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商品或履行服务的;

(四)供货会员交付的商品或履行的服务与发布的信息不符,且未与购买方达成一致的;

(五)供货会员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六十五条  对于供货会员的违约行为,本市场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扣、扣除部分或全部商品货款或上市保证金;

(二)暂扣《存货凭证》,必要时本市场有权对《存货凭证》所对应的货物进行处置;

(三)限制供货会员在本市场办理资金划出业务;

(四)督促供货会员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约、赔偿购买方因供货会员违约而导致的损失等。

第六十六条 购买方违约:购买方因自身原因,在电子合同规定的商品最长持有天数内,不向市场申请提货而申请提前转让的,市场视为其违约,并扣除其违约商品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给供货方后,将其违约商品按照其购买时的价格转让给供货方。

第六十七条  本市场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供货会员、经销会员、批发会员和消费会员采取一定的措施,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知、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冻结交易商品、冻结交易资金、扣除违约金、司法诉讼等。

第六十八条  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任何虚假文件的;

(二)供货会员、经销会员违规炒作或串通炒作自己上市或经销的商品并导致商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利用交易账户从事扰乱交易市场秩序或恶意损害其他相关第三方利益的;

(四)在商品电子合同规定的商品最长持有期限内,购买方不提货并申请提前转让的;

(五)本规则规定的或本市场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以及其它异常情形。

第七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本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状态,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互联网通讯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三)消费会员、批发会员、供货会员、经销会员出现清算危机;

(四)其它异常情况。

第七十一条  出现异常情况时,本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闭市时间、暂停交易、限制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某商品最大存货量、最大挂单量、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七十二条  因异常情况导致交易暂停或交易终止,本市场取消当前所有成交单的有效性,对此决定可能给交易各方造成的损失,本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经本市场认定显失公平的交易,或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市场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方承担。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市场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九章 信息统计与发布

第七十五条  本市场通过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和官方网站发布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参与各方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  交易参与各方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交易信息:

(一)历史成交价格查询;

(二)历史成交量查询;

(三)当日报价及成交查询;

(四)资金及商品查询;

(五)交收申请、交收申请注销、过户及提货记录查询。

第七十七条  有关交易信息发布权属于本市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市场通过官方网站管理和发布信息,信息包括:与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本市场的各项业务规则、制度、公告;交易商品、商品代码、最高价、最低价、价格区间、挂单量、成交量等;交易行情实时信息、交易商品介绍等。


其他

第七十九 本市场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会员配合本市场采取相应措施。因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 本市场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会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十一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市场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八十二 本市场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发布的与本规则相关的公告,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公告与本规则有冲突之处,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市场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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